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征稅:
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點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
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核心價值理念:為客戶持續高效貢獻最大價值。
Copyright ? 2015
粵ICP備14001735號-5 粵公網安備 440106020019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