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商事改革之后注冊廣州公司,還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業有哪些?

廣州市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主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危險物品運輸、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證券及保險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及增值電信業務等。詳見以下表格: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證券公司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3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4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5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6

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7

證券交易所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8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9

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10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11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發布時間:2014-01-07 17: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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