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份發布的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通知,擴大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
為了促進產業升級并鼓勵技術創新,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于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新政策”)。為落實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財稅[2014]75號文(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75號文”),就新政策的具體規定給予明確。75號文追溯至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政策擴大了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梢灶A見新政策的實施可以改善企業的現金流,并增加特定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
75號文的主要內容
根據75號文,某些201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可以在購入年度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其中規定:
1.對6個特定行業1的企業,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所有固定資產,可采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計算稅前扣除額。
2.對6個特定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所購年度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3.對所有行業的企業,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所購年度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采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計算稅前扣除額。
75號文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指的是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2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為限,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除了上述規定,企業擁有的所有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也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5號文對企業和行業的影響
在75號文發布之前,企業所得稅法允許固定資產在某些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的政策,但由于嚴格的要求和限制,企業想要享受這一政策通常非常困難。75號文從實質上擴大了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的范圍。
總的來說,采用新政策不會改變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整體稅前抵扣額,其僅是一種時間性差異可以幫助企業改善現金流,因為更多的折舊成本可以在較早的階段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注意要點
75號文允許企業靈活的選擇是否采用新政策。盡管新政策可以幫助企業改善現金流,但其并非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稅收減免。若企業處于稅收豁免期或者擁有未結轉彌補的稅務損失,他們未必會采用這個新政策,因為對于他們來說減緩折舊速度會更有利。
會計影響是企業管理層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企業仍應遵循現行的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處理。因此,如果稅務下采用的折舊政策與會計下采納的折舊政策產生差異,就可能導致固定資產稅務基礎和會計基礎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財務報表可能會有遞延所得稅的影響。
75號文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新政策給出了高度指引,但在實踐操作中仍有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例如:如何識別研發儀器和設備;如何判斷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例如:是否包含在建工程轉入的固定資產);如何認定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歷史成本、凈現值還是稅務上折舊后的價值),等等。預計國家稅務總局會進一步******文件以明確這些問題。企業應關注新政策的發展,并在同一時間,開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以了解地方執行規定和程序。
注釋
1.6個特定行業指的是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下各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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