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廣州地區的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一般情況下需要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也就是說,通常是1月1日至5月31日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廣州地區的企業,稅局要求遞交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時間,通常是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根據企業申報情況通常最多延遲至6月10日左右),個人獨資企業的,通常是3月31日前必須遞交。
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提交鑒證報告的有如下幾類:
(一)企業財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財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
(五)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六)其他情況,諸如連續兩年虧損、零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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